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临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桂林市临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基层应急管理体系
3.1 应急专家组
3.2 应急工作组
3.3 预防预警机制
3.3.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3.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3.3.3防灾“明白卡”发放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5.1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速报
5.1.1速报时限要求
5.1.2速报的内容
5.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3 应急处置重点
5.4 应急响应中止
5.5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传递
6.3 应急技术保障
6.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6.4 宣传与培训
6.5 信息发布
6.6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更新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区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1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指 挥 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
成 员:区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食药监局、旅游局、教育局、供电局、中国电信临桂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桂分公司、气象局、地震局、市容局、住建局、文新广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贯彻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协调区指挥部与市主管部门、有关乡(镇)级应急指挥部之间,以及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联络员、信息员制度,综合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制定应急处置总体方案,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办理区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组织筹办区指挥部的各类会议等。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改局: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调用;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消防人员开展抢险救援,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进行抢险、消除;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管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结果。
区环保局:负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气、危废、辐射等环境污染组织应急调查和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区安监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因矿业生产活动诱发滑坡、崩塌、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
区交通运输局: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负责组织尽快修复辖区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做好灾区种子、种苗、肥料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发放工作,组织灾区恢复发展农业生产。
区林业局:负责制定植被保护、水土保持等有关内容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卫计局:负责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及时识别食品、饮用水、室内空气、公共场所中可能对健康有害的因素,进行健康危险评价。
区食药监局:组织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区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设施的维护与排险;协调相关部门、相关旅游企业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供电局、中国电信临桂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桂分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区市容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做好灾区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指导灾区倒房重建恢复工作。
区文新广体局: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准确发布救灾动态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 应急工作组
区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成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可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体系及职责具体详见下表
工作组名称 |
牵头部门 |
参加部门 |
职责任务 |
现场救援地区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安监局以及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业主 |
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受损水利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及堰塞湖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 |
转移安置地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区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住建局、农业局 |
指导灾区政府尽快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灾区学校复课,接受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 |
灾害监测组 |
区国土资源局 |
区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安监局 |
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调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隐患,建立灾区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 |
治安维稳林区公安局 |
区公安局 |
临桂交警大队 |
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
医疗防疫组 |
区卫计局 |
区财政局、农业局、食药监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救治受伤、生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组织开展灾区“消杀灭”行动,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
救灾保障组 |
区发改局 |
中国电信临桂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桂分公司、区交通运输局、临桂供电局 |
抢通损毁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
信息宣传组 |
区国土资源局 |
区政府新闻办、民政局、文新广体局 |
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震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
灾后重建组 |
区发改局 |
区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
3.3 预防预警机制
3.3.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3.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策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地区的监测、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3.3“防灾明白卡”发放
区国土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乡(镇)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1.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应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出现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20分钟内通过电话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2 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区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同时,灾区乡(镇)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响应。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4个响应等级。
5.2.1 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根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
根据自治区指挥部进入Ⅰ级响应状态的决定,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2)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由自治区指挥部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地质灾害总指挥部的领导。
(3)做好配合国务院及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5.2.2 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区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根据自治区指挥部进入Ⅱ级响应状态的决定,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2)接受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由自治区指挥部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地质灾害总指挥部的领导。
(3)做好配合国务院及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5.2.3 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险情或灾情达到启动Ⅲ级响应标准后,向区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出Ⅲ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4)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在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领导、协调下,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必要时,可以请求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我区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响应,全权负责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灾情信息,对灾区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5.3.1 抢险救人。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以人为本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
5.3.2 安置群众。灾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5.3.3 抢通保通。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5.3.4 卫生防疫。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畜牧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3.5 防治次生灾害。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3.6 维护灾区稳定。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地质灾害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的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的具体发布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资金由区国土资源局或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 应急技术保障
6.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组的联系,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确定,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6.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6 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后,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区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印发、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者更新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应急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而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印发的《临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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