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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操作规范

行政处罚事项操作规范

2013-01-01 10:43     来源:政法股     作者:政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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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操作规范

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土地违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20%以上5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实施主体为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实施权限是全县范围内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四、处罚种类

土地违法:(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责令限期拆除;(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自行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自行纠正的,罚款额一般按非法所得的10%执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加重处罚: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加重5%;涉及基本农田的,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处罚;

2、经制止,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察的,加重10%;暴力抗拒执法的,再加重10%以上。

累计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处罚后确需补办手续的,罚款额不得低于标准上限的50%

六、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七、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长的时间。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是否延期应当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

听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鉴定、认定、公告、邮寄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八、咨询电话:0773-5590049

九、投诉电话:12336

临桂县国土资源局

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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