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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矿山企业生产勘探备案衔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矿山企业生产勘探备案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6-08-03 09:39     来源:法规股     作者: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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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山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 号)规定,我厅取消了矿山企业生产勘探备案行政审批项目,并于2015年2月在我厅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相关工作的衔接,规范和加强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山企业生产勘探备案。我厅不再组织对我厅审批发证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生产勘探设计进行评审和备案,将生产勘探管理列为日常监管工作。需开展生产勘探工作的,矿山企业应提前向矿区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生产勘探工程计划和工作阶段安排,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矿山企业出具回执(参考格式见附件)并抄报我厅。

二、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生产勘探工作。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在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含开采标高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工作;积极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探工程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必须汇报一次;为与采矿权延续做好衔接,至少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半年之前完成生产勘探(储量核实)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生产勘探(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备案等相关手续;生产勘探(储量核实)报告需反映原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现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升级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新增的资源储量等方面的内容。

三、加强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对矿山企业生产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矿山企业越界勘查、开采的现象发生。储量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对提交的生产勘探(储量核实)报告进行审查把关。

四、属于市、县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开展生产勘探工作的,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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