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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20 09:15     来源:区厅网站     作者: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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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土调查办发〔2018〕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的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7月15日前报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桂政发〔2017〕65号)的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部署,为做好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间规划编制、国土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做好全区三调工作,是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迫切需要;是我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我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的重要保障。

(二)主要任务。

我区三调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

1.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区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

2.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

4.建设各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与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5.成果汇总,包括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等工作。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领导,各负其责。

三调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方式组织实施。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土地调查办),负责全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定,统一调查和建库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和验收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协调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并参考各部门的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三)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调查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全面部署三调工作,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以县(市、区)为单位,采用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充分利用已有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在国家整体控制的基础上,地方开展细化调查,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调查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确认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技术,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调查成果经县、市、自治区、国家四级逐级完成质量检查合格后,开展调查成果汇总与分析、市级和自治区级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时点统一更新等工作。

(二)技术方法。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国家提供的优于1米分辨率的航天遥感数据;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由各市、县(区)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数据。原有0.2米分辨率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

2.在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基础上,各市、县(区)根据影像特征、地理特征、现状特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以来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日常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补充提取国家下发图斑外的地类变化图斑,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3.各地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及举证工作,细化调查图斑的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按要求对图斑进行标注。对实地调查地类与内业预判地类不一致的图斑,需实地拍摄带定位坐标的举证照片。

4.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结合城镇和村庄规划的图件,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5.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土地利用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实现各类专题信息与每个图斑的匹配连接,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6.自治区对县级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内业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相结合的方法,对县级报送成果进行逐图斑比对,检查调查地类与影像及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外业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举证及实地核查。

7.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和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模型,提取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化信息,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各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时点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

8.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等提供三调成果快速共享服务;开展各类自然资源、重点城镇节约集约用地分析,形成三调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成立组织机构。自治区成立了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并组建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需要,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内设总体协调组、总体技术组和七个具体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并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各市、县(区)也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土地调查小组,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各项外业调查工作,组织安排进村调查。村(居)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指定专人配合权属调查工作。

开展舆论宣传。各地要制定三调宣传方案,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三调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2.资料准备。

收集调查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资料、2011年耕地质量补充完善成果、年度更新评价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正射影像图、地方自行获取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土地权属相关资料、民政部门最新行政区域界线资料、最新的地名普查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土地执法、自然保护区、交通、水利等相关资料。对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由市、县级负责进行坐标系转换。

3.方案编制。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由自治区土地调查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我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土地调查办)备案后实施。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审查备案后实施。

4.技术准备。

(1)制订技术规定。为保证我区三调成果的规范性、统一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土地调查办负责制订《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规定》《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广西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编制要求》等技术规定。

(2)开展技术培训。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制定自治区级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培训。自治区级培训主要对市、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办)的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技术骨干和承担我区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县(区)土地调查办分别组织市、县级培训,对参与调查的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基层人员进行培训。

(3)确定调查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三调的国界线、零米线、自治区级调查界线和自治区级调查控制面积由国家统一提供。县级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由自治区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制作和提供;乡镇级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由乡、镇所在市、县(区)的土地调查办组织制作。

(4)制作坡度分级图。由自治区土地调查办组织,按国家技术规程要求,采用最新的1:1万比例尺的DEM制作覆盖全区陆地区域的坡度分级图。各地使用最新制作的坡度分级图计算耕地坡度。

(5)开展示范县工作。选择3个县(市、区)作为我区三调工作的示范县。通过示范县的调查工作,对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进行试验,完善有关的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为全区三调工作的全面铺开积累经验。

5.土地调查设备及技术力量准备。

承担我区三调任务的单位要在人员技术培训、技术力量配备以及仪器设备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各级土地调查办需要配置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和“互联网+”举证所需的平板电脑等仪器设备。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三)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四)专项用地调查和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

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广西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和规范自治区级参数,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广西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工作,与土地调查工作同步部署,两条线并行推进。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工作完成后,将其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

(五)各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建库规范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专项调查数据和基础地理数据等,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市级组织建设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自治区级组织建设自治区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广西全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基于广西三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自治区的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六)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等各项成果进行检查。

三调成果采取县级自检、市级预检、自治区级检查、国家级核查四级检查制度。县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市级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自治区级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利用“互联网+”举证成果,进行逐图斑内业检查,并根据内业检查结果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国家级对通过自治区级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

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七)统一时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与三调数据库对比,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通过增量的形式上报。对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按三调成果的检查制度和要求,开展各级检查与核查。

(八)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

2.成果分析。

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分布、利用结构以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自治区、市、县三级的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自治区、市、县各级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地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九)三调成果与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衔接。

全面对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与三调衔接。衔接的内容包括:

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国界、沿海滩涂、各级调查界线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五、主要成果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互联网+”举证等外业成果数据。

2.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土地利用挂图。

(3)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4)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5)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6)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7)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 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数据。

4. 数据库成果。

(1)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2)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 文字成果。

(1)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6)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8)县级调查成果自检记录及报告。

(二)市级调查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2. 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市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文字成果。

(1)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所辖县级调查成果的市级检查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2)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应用平台。

(三)自治区级调查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

(5)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文字成果。

(1)自治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自治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自治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5)县级调查成果的自治区级检查报告。

4.数据库成果。

(1)自治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2)自治区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共享应用平台。

六、组织实施

(一)各级、各部门责任分工。

三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任务重,涉及面广,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共同做好三调工作。

1.自治区级。

(1)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级的三调实施方案和细则,报国家土地调查办备案后实施。

(2)开展自治区级培训宣传。

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国家编制的培训教材以及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市、县(区)土地调查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技术队伍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制定自治区的宣传方案,按照宣传方案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

(3)调查技术队伍备案。

各市、县(区)确定调查技术队伍后,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备案。

(4)核实调查底图和自治区级调查控制界线、调查控制面积。

对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和自治区级调查控制界线、调查控制面积进行核实,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土地调查办汇报。

(5)确定县级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

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最新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为基础,确定县级调查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编制县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6)制作坡度分级图。

利用最新的1:1万数字高程模型(DEM),组织开展全区坡度分级图制作。

(7)组织检查与指导工作。

组织对市、县(区)的土地调查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及时了解、发现三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土地调查办。

(8)指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指导在三调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9)组织成果检查验收和协助国家成果核查。

根据检查验收办法,组织专业队伍对县、市级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协助国家对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组织对市、县级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10)统一采购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和管理软件。

为保证全区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和规范,自治区土地调查办通过招标的形式,统一采购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和管理软件。有条件的县(市、区),经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同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自行研发或采购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和管理软件。

(11)自治区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依据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开展自治区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12)成果汇总及上报。

在县级调查成果和市级汇总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成果汇总,并将汇总成果上报国家土地调查办。

(13)总结及表彰。

调查结束后,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2.市级。

(1)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三调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审查备案后实施。

(2)组织培训宣传。

在自治区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市的三调培训工作。制定市级宣传方案,分阶段组织本市的三调宣传工作。

(3)检查和指导县级的三调工作。

对所辖县级调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确保按自治区规定时间完成调查任务。

(4)开展成果检查。

对所辖县级的各项三调成果开展市级检查,并形成市级检查报告。

(5)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以县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为基础,进行数据整合,建设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6)市级成果汇总。

以县级调查数据、图件、报告等为基础,汇总市级各类成果,并按规定上报。

(7)对跨县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

组织协调和调处本市所辖跨县的土地权属争议。

3.县级。

(1)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三调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书,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审查备案后实施。技术设计书应在确定调查队伍后一个月内上报。

(2)组织培训宣传。

在自治区级和市级培训的基础上,对所有参与三调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基层干部进行培训。制定宣传方案,分阶段组织三调宣传工作。

(3)组织核实调查底图、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

组织核实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和自治区下发的县级调查控制界线及调查控制面积,将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

(4)确定乡级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

根据民政的最新勘界成果,负责所辖乡(镇)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的确定。

(5)确定承担单位。

公开择优确定调查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在任务发包时,须将承诺调查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作为要件。

(6)组织开展具体的土地调查工作。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部署,组织开展本县(市、区)辖区具体的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的各项任务。

(7)对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控制。

对本辖区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负责对作业单位的调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负责对调查成果进行100%的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实行项目监理管理。对三调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请示。

(8)负责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的规范建立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市级、自治区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的连通。

(9)进行县级成果汇总。

在完成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进行县级相关数据的汇总,编制有关报告和图件,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10)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4.区直各相关部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组织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提供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资料,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等方面的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厅负责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普查成果资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提供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和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等有关资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协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配合开展城镇内部现状调查,提供城镇内部现状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城市开发边界。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农业厅负责提供调查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并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商湿地、草地、林地、沿海滩涂等地类的调查认定,避免出现调查结果互不相认的情况,其中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还负责提供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资料;自治区测绘地信局负责提供第三次土地调查所需的各类测绘成果资料,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工作。

市、县(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参照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执行。

(二)实施计划。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我区三调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至2020年,完成全区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2017年第4季度。

开展三调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编制自治区级经费预算、编制自治区级实施方案等。

2. 2018年上半年。

(1)成立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召开全区部署会议,全面启动我区三调工作。

(2)各市、县(区)成立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成立土地调查小组。

(3)各市、县(区)编制本级三调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审查备案。

(4)各级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工作。

(5)自治区土地调查办组织市级和县级土地调查工作人员培训。

(6)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制作并分发全区坡度分级数据库;确定县级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制作并分发县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7)自治区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国家级示范县工作,开展土地调查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8)各市、县(区)通过招投标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调查承担单位。

(9)各县(市、区)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0)各县(市、区)陆续接收国家下发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制作县级外业调查底图,组织开展外业调查。

3. 2018年下半年。

(1)各县(市、区)完成县级外业调查底图制作,全面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展实地举证工作。

(2)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土地权属调查。

(3)各县(市、区)基本完成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4)县、市级开展内外业质量检查工作。

(5)自治区级完成自治区级成果检查平台建设,开展内外业质量检查工作。

4. 2019年上半年。

(1)各县(市、区)完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

(2)各县(市、区)结合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

(3)各县(市、区)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4)各县(市、区)调查成果经市级检查合格后,报请自治区级成果检查。

(5)各县(市、区)开展与相关部门调查成果的衔接,并报自治区级土地调查办审核。

(6)各县(市、区)调查成果通过自治区级成果检查,汇总形成全区调查成果并上报。

(7)配合开展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并做好成果整改工作。

5. 2019年下半年。

(1)开展统一时点变更,将各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

(2)开展各级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6. 2020年上半年。

(1)各县(市、区)的统一时点变更成果通过自治区级成果检查,汇总形成全区调查成果并上报。

(2)配合开展统一时点变更数据的国家级核查及成果整改工作。

(3)完成各级调查成果整理、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7. 2020年下半年。

(1)完成各级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成果集成和应用分析。

(2)完成各级工作总结。

(三)保障措施。

1. 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三调由国家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筹安排。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土地调查小组,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各项外业调查工作,组织安排进村调查。村(居)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指定专人配合权属调查工作。

(2)调查机构。具体调查工作,通过招投标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专业队伍承担,有能力的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专业队伍的技术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技术人员须通过自治区组织的三调培训考试。自行开展调查的县级单位,须经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除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工作外,其他调查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家调查机构统一承担。

2.政策保障。

(1)调查中涉及到部门统计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由自治区土地调查办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土地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调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三调成果为依据。

(3)自治区级土地基础数据库将作为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三调数据库为准。

(4)自治区通过月报、实地督察等方式掌握各市、县(区)调查工作进度。对不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进度缓慢的市、县(区),将进行通报、约谈。

3.技术保障。

(1)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自治区土地调查办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规定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市、县级土地调查办,依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自治区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确定并分发县级调查控制界线和调查控制面积,统一制作并分发全区坡度分级数据。

(2)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和成果精度。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自治区土地调查办成立总体技术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政策问题,自治区土地调查办邀请部分土地管理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进度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调查队伍“黑名单”制度。承担我区各级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如存在违约失信、调查弄虚作假、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延误调查进度等情况的,将拒绝该单位及单位的法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与今后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项目。

(3)建立检查验收制度。为确保我区三调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一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国家、自治区、市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调查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自治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市级调查成果由自治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自治区级验收将对所有调查成果进行总验收。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和自治区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土地调查的真实准确。

(4)严格经费管理制度。严格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支出进度和经费安全有效使用。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项目款,提高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费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5)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三调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市、县(区)三调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土地调查办主任、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6)建立项目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三次调查项目的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由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下开展日常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实施前须制订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委托方、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和职责。项目监理实施须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 经费保障。

三调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分年度列入同级部门预算,所需经费可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以保障地方三调工作顺利进行。

6.共享应用。

三调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我区三调的基本数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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