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目前,我区第三轮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已全面编制完成并发布实施。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切实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管理制度,促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有序、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市、县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在矿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开发与保护协调统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规划全面有效实施,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为我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奠定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明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勘查开采申请项目应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和项目涉及的设区市及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砂石资源开采项目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上下级规划对同一区域的勘查开采规划布局有矛盾的,以上级规划为准。
(二)勘查申请项目符合规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风险矿产勘查项目范围不属于禁止开采区,且勘查矿种不属于禁止勘查的矿种,属于限制勘查矿种的应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2.国家规划矿区内勘查项目、低风险矿产勘查项目应位于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范围内,符合规划空间布局要求。
(三)开采申请项目符合规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采申请项目有对应的采矿权指标;
2.开采申请项目范围不属于禁止开采区,且位于划定的规划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内,符合规划空间布局要求。
3.开采矿种不属于禁止开采矿种,并与规划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规定的矿种一致;属于限制开采矿种的应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4.符合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资源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等准入要求。
5.符合规划明确的安全、环保要求及有关产业政策。
(四)勘查项目范围与勘查规划区块重叠面积占勘查项目申请面积的60%以上(含60%),开采项目范围与规划开采区重叠面积占开采项目申请面积的80%以上(含80%)或与开采规划区块重叠面积占开采项目申请面积的70%(含70%)以上,且其他未重叠的面积不属于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的,视为符合规划空间布局要求。
三、严格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
(一)严格控制钨、稀土等矿产开采总量。按照规定对钨、稀土等实行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的保护性矿产,有关矿山企业应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生产指标开采,不得超指标生产。
(二)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各市县应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采矿权总数和砂石采矿权数指标控制采矿权数量,不得超指标设置采矿权。本县(市、区)及所属的设区市规划采矿权数指标使用完毕后,符合以下情形确需新设采矿权的,可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自治区预留的采矿权指标:
1.国家、自治区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配套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非金属矿山项目,可申请自治区预留的采矿权总数指标(不包含砂石资源采矿权指标)。
2.符合产业政策的新立水泥用灰岩矿山项目、生产规模为大型或特大型的砂石资源开采项目,以及砂石资源采矿权指标确实不足的地区,可申请自治区预留的砂石采矿权指标。
经批准使用自治区预留采矿权指标的,相应计入下达的本市县采矿权控制总数。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空间布局管控
(一)规范重点勘查区和限制勘查区管理。财政资金优先投入重点勘查区基础地质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点勘查区勘查。限制勘查区内严格限制新设探矿权,新设探矿权需通过专门的论证。
(二)严格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管理。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是国家和自治区进行矿产资源布局调控的重点区域,各市、县要强化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的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严格限制新建小型规模及以下矿山,严格控制国家规划矿区新设非规划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加大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力度,严格资源开发准入条件,采矿权指标优先向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倾斜,大力促进矿区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三)落实勘查开采分区管理。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开采管理功能分区,对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布局进行控制。严格执行规划分区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矿业权设置规定;限制开采区内设置采矿权需符合相关的限制条件;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已设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矿业权有效期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
(四)严格保护与储备区管理。财政资金对需进一步提高资源勘查程度的保护与储备区优先给予支持,对稀土等储备矿产予以严格保护和监管,严格限制保护与储备区内新设其他非储备矿产采矿权,其他非储备矿产采矿权的设立不得影响储备矿产的保护与开采。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管理。各市县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各类资金,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治理区为重点,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进一步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有关县要统筹谋划,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把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应用的展示区、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地和谐的模范区以及矿产资源管理创新的先行区。
五、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划有效实施
(一)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围绕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年度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对以下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
1.对本级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
2.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特别是拟整合、关闭退出的采矿权,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安排;
3.制定本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对本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
4.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安排。
5.对绿色矿山建设,特别是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和有关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提出年度工作安排。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方案报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级及所辖县级本年度实施方案汇总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矿业权规划审查。建立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会审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项目,对不符合规划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新立、延续、变更及转让申请项目不得通过规划审查。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送审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项目提出明确的规划审查意见,在按有关规定出具探矿权采矿权申请项目状况调查意见中,应包含规划审查意见的内容。
六、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规划调整
(一)严格规划调整条件和程序。规划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1.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产业政策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调整;
2.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
3.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
4.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
5.因市场、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原批准机关组织对原编制机关上报的规划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规划调整的批复,原则上应在规划调整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二)规范规划调整材料申报要求。申请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要求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申请;
2.矿产资源规划调整论证报告;
3.需要规划调整的原因、依据等证明材料;
4.听证纪要以及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5.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仅限县级规划调整申请)。
规划调整论证报告应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可行性进行论证(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规划经批准调整后,原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调整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调整完善规划数据库,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四)严格控制规划调整的次数。因上述第六大点第(一)点需调整规划情形中第5项的原因进行的规划调整的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特殊情况的每年不得超过2次。
(五)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按要求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同一调整事项同时涉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应同时按规定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进行统一调整。
七、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管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要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同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二)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围绕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各市、县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跟踪分析,每年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估,客观反映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报送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及所辖县级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汇总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和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以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如期完成等,重点检查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检查报告和结果按照规定予以通报。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或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以及违反规定擅自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等的行为,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加快建设完成各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按照要求形成全自治区统一的规划数据库,并及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综合监管系统,充分运用数据库和“一张图”等信息监管平台,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审查和实施监管,进一步提高规划信息化管理水平,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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