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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9-03 10:24     来源: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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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15日

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国办发〔2016〕7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桂扶产业发〔2018〕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发〔2018〕19号)要求,充分利用广西矿产资源助推33个重点贫困县(名单见附录)脱贫攻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产业扶贫的部署要求,坚持把发展产业作为脱贫攻坚的根本出路和根本之策,深刻认识重点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矿产资源政策倾斜,用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效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全力推进矿产资源产业扶贫,助推重点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我区矿产资源优势,从地质找矿、矿产资源规划及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给予重点贫困县政策支持,推动重点贫困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助推脱贫攻坚,力争2020年以前,33个重点贫困县通过资源换产业带动精准脱贫取得实效。
三、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加大重点贫困县地质矿产勘查投入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贫困县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力争新发现一批矿产地,为

脱贫攻坚提供资源保障。

(二)开展重点贫困县(区)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全覆盖。持续推进重点贫困县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工作,重点评价耕地园地土地质量及富硒含量情况,指导当地发展特色农业,促进三农产业发展。
(三)优先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和配置采矿权指标。为脱贫攻坚确需设置新的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但符合安全、生态环境等规划调整的相关条件要求,可按程序提出调整规划申请;在下达的市县采矿权数量控制指标使用完毕后,为脱贫攻坚确需设置新的采矿权的,且设置新的采矿权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联合成立)、群众联合体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参与竞争的,可按程序提出增加采矿权指标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从自治区预留的采矿权指标优先予以支持。
(四)优先配置矿业权。优先支持重点贫困县优势矿种探矿权配置,加快探矿权出让工作;支持重点贫困县为脱贫攻坚设置采矿权,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联合成立)、群众联合体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参与采矿权出让竞争;以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支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联合成立)、群众联合体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优先取得采矿权;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参照南宁市“净采矿权出让”方式,由贫困县国土资源局联合项目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有关工作,与采矿权所在地村委商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要体现土地租金、劳动力资源入股分红等扶贫措施,并作为挂牌出让的要件之一,在采矿权出让后由买受人与采矿权所在地村委签订。
(五)优化审批服务。对重点贫困县范围的矿业权审批项目,在依法依规受理后,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对于砂石土类采矿权,其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地质简单测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可合并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加快推进矿山项目落地。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支持重点贫困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力度,为重点贫困县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开发矿产资源及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促进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工作安排
(一)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2019至2020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重点贫困县投入约4000万元,开展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和矿产勘查。(责任单位:厅地质勘查处)
(二)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工作。
2019年至2020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重点贫困县投入约1500万元,继续开展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项目。(责任单位:厅地质勘查处)
(三)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和配置采矿权指标工作。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增加采矿权指标申请由重点贫困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统筹全区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责任单位:重点贫困县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市国土资源局、厅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四)矿业权设置及出让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制定年度探矿权出让计划时,加大重点贫困县优势矿种探矿权出让的力度。(责任单位:厅地质勘查处)
重点贫困县因扶贫需要增加采矿权出让数量的,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提出建议,自治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加快推进备案或上报采矿权出让计划。(责任单位:重点贫困县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市国土资源局、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五)优化审批服务。
对重点贫困县范围的矿业权审批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的,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受理后即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对于砂石土类采矿权,其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地质简单测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可合并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加快推进矿山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矿产开发管理处)
(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由重点贫困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在符合治理条件前提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定予以优先安排。(责任单位:重点贫困县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市国土资源局、厅地质环境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支部)要始终把脱贫攻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贯彻党的扶贫方针,定期研究矿产资源产业扶贫重大问题。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充分调查了解贫困所在地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扶贫条件,切实可行的,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或计划并推进矿产资源扶贫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二)加强协作配合。矿产资源产业扶贫工作由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牵头,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汇总等,各有关处室及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矿产资源产业扶贫工作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重点贫困县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市国土资源局,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规划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加强经验总结。要认真收集矿产资源扶贫开展的成效,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关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所辖重点贫困县情况并形成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汇总有关市及处室情况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责任单位:重点贫困县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市国土资源局,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规划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告本实施方案,宣传矿产资源产业扶贫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产业扶贫工作,利用矿产资源助推重点贫困县群众脱贫。重点贫困县国土资源局及其所属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总结宣传取得的扶贫成效,成绩突出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宣传中心要通过自治区主流媒体给予大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增强矿产资源产业扶贫影响力和实际效果。(责任单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宣传中心,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录

本文所指的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包括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融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田阳县、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大新县、天等县、宁明县、龙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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