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11-28 16:16     来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     作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2018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我区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意义重大。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5月27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10号文”第十三条明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务实举措,是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内在要求,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更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我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迫切需要。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授权和委托的范围。

1.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2.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为: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审批。

(二)明确了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的程序。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市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并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3.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乡(镇)批次用地涉及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委托审批权限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时,可同步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5.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作,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笺,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6.经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新区确需征收且符合征收条件的乡(镇)土地,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新区确需征收且符合征收条件的县城以上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明确了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的相关责任。

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再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审批职权事项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出现重大问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2.因行使授权或委托审批权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负责准备和提交被申请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或答辩意见。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出庭应诉。

3.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授权或委托审批权限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依规按程序撤销其批准文件:

(1)不按照授权或委托的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用地;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用地;

(3)不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审批用地;

(4)不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审批用地;

(5)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面积不清楚,权属有争议;

(6)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7)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相关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通知》的改革新举措

(一)关于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我区原执行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重点乡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乡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此次改革,为简政放权和提高审批效率,将所有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我区原执行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重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次改革,为简政放权和提高审批效率,将所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我区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原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此次改革,为简政放权和提高审批效率,将乡镇批次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委托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乡镇批次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

(四)关于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政策尽快落地生效,按照中央有关“放管服”的要求,我区已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建新区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通知》在将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同时,把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审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