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4〕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合法和明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分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单列,市、县人民政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和按规定审批后,将宅基地用地规模和需要农用地转用指标规模每年一次性报送国土资源厅,由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指标情况予以核销,切实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零星分散、用地面积较小的农村宅基地不影响土地用途区的主导用途,且乡镇规划中已预留相应新增居民点用地指标的,或虽占用基本农田但可以从规划多划定的基本农田中核销的,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的,视为符合规划。
二、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农民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各市、县在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复垦。
三、引导适度集中建房。鼓励各地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妥善安置搬迁居民,在促进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的同时,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
四、优化审批管理。农民建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各地应抓紧制定完善宅基地审批实施办法,明确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职责,确定审批条件、方式、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并对原址重建改建、选址新建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水平。
对已建成的农宅,应以尊重历史为原则,对农村违法未批先用宅基地在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五、改进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办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转用手续,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宅基地审批中实际使用的农转用指标予以核销。
六、严格管理,规范收费。农民建房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从多划的基本农田中进行核销,被占用的耕地,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占补平衡的办法予以解决。宅基地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
七、加强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八、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切实保障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