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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自然资源局责任清单

2020-07-30 09:41     来源: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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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政策;


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


研究提出全区自然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区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自然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自然规划;


拟定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

承担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组织执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


指导所辖各乡(镇)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执行和业务工作;


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执法监察大队

3

承担优化配置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指导和组织区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参与报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4

负责规范自然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


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

承担全区耕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耕地保护股

主管全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整理中心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报批工作;


6

承担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及本区地籍管理办法;

地籍股

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地籍股

开展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地籍股

7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区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规划利用股

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


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负责本区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指导工作;


8

承担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

监测全区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


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和监管自然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参与国家、自治区、市和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参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审批办、矿产资源管理股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

审批办、矿产资源管理股

10

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

协调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管理股

协助上级管理全区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

矿产资源管理股

协助上级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

矿产资源管理股

11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地质环境股

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测、监督检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地质环境股

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

地质环境股

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备案;

地质环境股

12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防治的组织协调。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重大地质灾害等自然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质环境股

13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

依法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事项;


14

推进自然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区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编制全区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


负责全区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工作;

地籍股

15

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不动产

登记

自然资源局

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 、林业登记 、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编办转发<自然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5]46号)

《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市编[2014]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自然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农业局

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衔接,耕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林业局

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全区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单位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木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指导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2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自然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区发改委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协调,将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相关管理规划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区域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重点区域的防灾减灾能力。统筹管理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财政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经费的筹集、下达及监管。

水利局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局

指导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实施对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边坡、熔岩(土洞)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局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民政局

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配合做好药品的供应。

气象局

严密监测灾害性天气过程,提供地质灾害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卫计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公安局

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3

调整完善征地补偿

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订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

公安局

负责打击擅自开采、非法经营钟乳石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局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钟乳石行为。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

对新出台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政策法规股

0773-5580138


2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自然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政策法规股

0773-5580138


3

“6.25”全自然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政策法规股

0773-5580138


4

“12.4”法制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

深入宣传宪法、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老百姓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政策法规股

0773-5580138


附件7

临桂区自然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共13项)

单位:临桂区自然资源局(公章)

第一项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获批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3)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4)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5)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6)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7)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

5、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进行处理。

第二项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第二项防治资质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获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取得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

2)是否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延续、变更、注销手续;

3)在承揽项目后是否按要求进行项目备案,是否建立相关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4)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情况。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是否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对资质单位资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

5、监管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采取查阅或者要求资质单位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有关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填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第三项对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行政处罚权力的实施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自然资源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初步审查。从有关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分析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调查;

(二)调查取证。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的,采取实地勘验、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等方式,全面掌握有关证据;

(三)事实认定。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监督对象是否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提出处理。

(四)下发文书。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向有关单位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有关股室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自然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督察检查对象

区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股室及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及耕地指标执行完成比例,是否存在超计划用地、批地和浪费用地计划情况;

(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民生用地保障情况,包括新农村建设及农民建房等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自评、对照核查、统计分析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利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核对各地上报自评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考核工作;

(二)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三)根据各地上报自评报告,组织进行对照核查;

(四)开展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五)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计划分配相挂钩,对超计划用地、批地情况进行通报并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五项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是否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尽量避让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范围;

2. 拟建项目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3. 建设项目范围内有矿业权设置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矿业权人达成同意压覆及签订补偿协议;

4. 是否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审查通过。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设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材料要求和审查过程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求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二)按照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严格审查,确保建设单位履行相关手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出具评审意见书;

(二)受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材料时,要求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审批材料时,要求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证明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要求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建设项目未批先占用土地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违法用地和破坏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项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及时报备

区(区)级审批项目批复后是否按要求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个股室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并完成自评报告;

(二)开展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七项矿产督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矿权人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批准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有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二)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采矿;

(三)采矿权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

(四)必要时可进入采矿权人的露天采场或地下采掘系统和选矿车间进行实地调查;

(五)采矿权人是否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拖欠、瞒报情况;查阅采矿权人有关的年检报告、动态储量监测报告、生产台账及报表、有关规费的缴纳票据等与督察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绿色和谐矿山创建情况;

(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督察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形成初步督察意见,编写督察报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年度督察计划,对矿业权人依法开发利用、法定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督察准备。督察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任务组建矿产督察组(2人及以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熟悉被督察矿业权人情况,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印发督察通知,提前告知被督察采矿权人和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现场督察。矿产督察组开展现场督察,可采取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掌握被督察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并认真填写《矿山现场督察表》(一式三份)。

(三)提交督察意见。现场督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督察组向辖区督察办公室提交现场督察意见(含现场督察表),督察办公室及时汇总形成督察报告,并上报桂林市矿产督察办公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督察不合格的,由区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项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矿产督察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年度年检、督察计划,依法对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年度检查:采矿权人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检实施机关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必要的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签署 “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2、矿产督察。做好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和印发督察通知等督察前期准备工作;采取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现场督察;提交督察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桂林市矿产督察办公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年检或督察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区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项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临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且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勘查矿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一致;

(二)是否按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是否已经安监部门许可,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五)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六)受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区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并结合实地核查表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年检审查表,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小结一并报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矿产资源勘查年检通知》;

(二)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

(三)开展实地抽查;

(四)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探矿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整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4.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5.受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年检合格的,探矿权人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在各市自然资源局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

2.年检不合格的,由区级自然资源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探矿权人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探矿权人向区级自然资源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验收意见表,由区级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上报,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十项对土地市场动态的监测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土地储备政策执行情况。

(二)土地供应政策执行情况。

(三)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落实专门监管人员;

(二)定期开展检查和分析,发现预警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自然资源局在对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项对土地征收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及乡镇自然规建环保安监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政府规定;

(二)征地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三)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督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察计划,对开展土地征收实施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二)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三)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第十二项对项目规划审查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是否有矿区范围坐标,开采设计/勘查实施方案备案证明,矿区范围图件等资料。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矿种、范围、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矿业权准入条件等。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经过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四)分析规划审查过程存在的问题;

(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进行座谈、质询等形成初步监督检查意见,编写监督检查报告,下发监督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相关股室应当根据当年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二)听取负责矿产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人员对矿产资源项目规划审查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股室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座谈、质询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填写《矿产资源项目规划审查监督检查备案表》;

(五)编写检查报告,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项对修改调整和变更数据库的审查的监督检查(用地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及乡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修改调整和变更数据库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是否经过区(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对重点地区不定期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相关股室及乡镇自然所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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