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顺成石料厂:
鉴于你单位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局将按程序使用你单位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如缴纳资金不足,将依法向你单位进行追缴。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请于文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我局生态修复股(联系电话:0773-5585068),如无反馈,视为同意。
现将《关于代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告知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代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告知函
桂林市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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