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要求,现将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采矿权人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向我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停产的矿山,采矿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或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我局验收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采矿许可证过期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治理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五、采矿许可证过期,但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待采矿许可证延续与否确定后,按第一类或第二类处置。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为办理返还期,逾期未申请返还的视为无人申请,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同级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具体事宜咨询临桂区国土资源局地环股,联系电话0773-5580203。
桂林市临桂区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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