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并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
二、拟定贯彻实施农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的管理办法;
三、拟定并贯彻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措施;
四、指导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五、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六、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议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拟定、报批工作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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