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办理主体 | 行使依据 | 法定期限 | 收费标准与依据 | 是否下放的项审批事项之一 | 此事项在乡镇是否能办理 | |||||
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0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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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此项含在第11项“土地登记”中 |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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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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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实施条例》 | 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 采矿登记费200元/本,桂价费字[199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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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耕地开垦费收取 | 非行政 | 区国土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缴清费即可 | 一般项目水田2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桂建财[2009]254号, 重大项目,桂政发[2008]63号,水田12.75元/平方米,旱地7.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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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 | 此项已取消。 | |||||||||||
8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非行政 | 上缴区国土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20-80元/平方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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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非行政 | 上缴本级财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2-10元/平方米。财预【2002】584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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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 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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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登记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法定时限: 单位45个工作日、 个人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单位30个工作日、 个人2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 | 工本费:个人5元/本,单位10元/本。另:1、土地权属调查: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31元/平方米;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元/平方米;城镇居民0.3元/平方米。2、变更土地权属调查:单位0.8元/平方米,个人1.6元/平方米,三资企业0.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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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材料齐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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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44 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试行)〉和〈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 〕42 号)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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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 号)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 | 1、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本,单位10元/本2、变更权属调查费:单位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个人收费标准1.6元/平方米;三资企业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房字[1998]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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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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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 号)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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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 〕344 号)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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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 〕30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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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探矿权年检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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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 | 法定9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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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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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实施条例》(2004年6月3日修正)
| 法定40个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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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 非行政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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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目录》中的“办结时限”从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限”未标明工作日的,以自然日计算。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本《目录》中的“办结时限”,但属于当场办结的除外。
2. 本《目录》中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的,如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初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目录》规定的办结时限内。
4.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含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或者制作、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述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目录》规定的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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