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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

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

2012-05-18 20:33     来源:局办     作者: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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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接收的 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市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规定:

(一)应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的:

1、原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超过不超过;

2、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超过的;

(二)应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1、原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不超过;

2、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不超过的。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的规定,该项行政审批的条件为:

1、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2、符合本级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

3、不可抗力;

4、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5、其他正当理由。

具体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一)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原建设项目用地是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超过不超过;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超过的;

(二)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原建设项目用地是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不超过;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不超过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不能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延期动工申请书(原件2份);

2、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2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土地使用证书或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3份);

6、延期用地原因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间: 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附件1: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书

Xxx县国土资源局:

由于……的原因,我单位位于xxx路的xxx平方米用地(宗地号:xxx、土地证书号:xxx)一直未动工建设,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该宗地的延期动工手续,并重新约定该宗地的动、竣工时间(即从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

此函

                                        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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