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农村宅基用地审批的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村宅基用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市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农村宅基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宅基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45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序号第8项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六、申报材料
(一)农户建房申请书(原件2份);
(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2份);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
(四)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原件2份);
(五)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2份);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印);
(七)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原件2份);
(九)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2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十)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规划图上位置示意)。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级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590045
投诉电话:0773-559004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
申 请 书
XXXXXXXX:
本人是XX区XX村第XX村民小组成员,因 XXXXXXXXXX,需在XXXX村XXXXXXXX小组所有集体土地上, XXXXXXXX住房,拟申请用地面积为XXXXX平方米,恳请予以上报审批。
申请人:XXX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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