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的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市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审批操作规程
(一)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的条件为: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城市规划
(3)不属招拍挂出让范围的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书(原件2份);
(2)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属企业单位的,需交单位法人证件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4)属企业单位的,提供有效企业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5)转让协议书(原件3份);
(6)《国有土使用证》(原件);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规划图(复印件3份);
(8)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20个工作日
(六)实施主体
临桂县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市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审批操作规程
(一)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的条件为: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城市规划
(3)不属招拍挂出让范围的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书(原件2份);
(2)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属企业单位的,需交单位法人证件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4)属企业单位的,提供有效企业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5)转让协议书(原件3份);
(6)《国有土使用证》(原件);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规划图(复印件3份);
(8)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20个工作日
(六)实施主体
临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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