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临时用地审批的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接收主体: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采矿、取土临时用地不超过三年的项目;
(二)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需要临时使用除依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用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用地审批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二)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四)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五)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3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经办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临时用地的立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3份);
4、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
5、临时用地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3份);
7、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原件3份);
8、涉及采矿用途的,提交环保及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可意见(复印件3份);
9、临时用地位置图及勘测定界图。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 咨询电话:
2、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临时用地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附件1-1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附件1—2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附件2
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因为 的原因,我单位需要暂时使用 的土地,面积 ,使用期限 ,到期后将恢复原来的状态。
请批准。
××××单位(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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