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区、市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条件为:
(一)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复印件2份);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2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3份或原件1份、复印件2份);(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需要提供)
(七)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原批准用地文件;
(八)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九)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土地的,应提交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复印件2份);
(十)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2份);
(十一)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2、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附件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流程图
附件2
关于申请收回×××项目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由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需要使用土地(由于××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由于××企业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现申请将原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号)予以收回。
××单位或个人
××××年××月×× 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