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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接收方案

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接收方案

2016-01-06 20:17     来源:办公室     作者: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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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直接接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接收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区、市人民政府。

(二)接收主体: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04年8月28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条件为:

(一)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复印件2份);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2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份);

(六)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3份或原件1份、复印件2份);(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需要提供

(七)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原批准用地文件;

(八)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九)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土地的,应提交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复印件2份);

(十)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2份);

(十一)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

2、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附件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附件2

关于申请收回×××项目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由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需要使用土地(由于××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由于××企业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现申请将原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号)予以收回。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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