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15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4条。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接收主体: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方式和接收程度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全部接收。
第五条 接收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的项目包括: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审批、采矿权注销。各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
5.外商投资开采以上第1、2、3项所列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含)的矿产资源;
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9.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1.开采中型以下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开采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5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
(5)外商投资开采以上第1、2、3项所列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含)的矿产资源;
(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9)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开采中型以下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开采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四)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八)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九)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临桂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加盖工商部门的公章);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县国土局在意见栏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预留条件等提出意见);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3份);
4、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由1980西安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矿体分布情况和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3份(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6、在拟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曾做过地质工作的,需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3份);
8、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均复印件3份);
9、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电子报盘;
12、县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提交以下资料:
1、上年度经年审的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3份);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县国土局在意见栏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预留条件等提出意见);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见上)原件3份;
4、申请划定(扩大)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西安坐标系标定拟申请划定(扩大)矿区(和原矿区)平面范围,列出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国土资源局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在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内曾做过地质工作的,需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3份);
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均复印件3份);
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属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份;
10、矿山所在县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电子报盘;
12、县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间: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0773-5598500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附件1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地址: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区名称:采矿权申请人为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名称。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类型填写。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规划生产规模:按规划或初步设计的生产能力填写。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可采地质储量:填写初步设计可利用的地质储量。
探矿权取得情况: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保留期限:由审批机关填写。
矿区范围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坐标系;(2)共有多少拐点圈定;(3)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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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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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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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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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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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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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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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地 质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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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地 质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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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取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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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限 |
年 |
年 月至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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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区
范
围
坐
标 (填入国家直角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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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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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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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