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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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部令第17号)第四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一章第二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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