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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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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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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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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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不动产登记 | |||
子项名称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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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桂林市临桂区不动产登记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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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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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桂林市临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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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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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临桂区世纪东路4号(桂林市临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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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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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5592361 | |||
监督电话 |
0773—55923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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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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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符合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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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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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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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属地管辖原则,由桂林市临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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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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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
承诺办结 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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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物权法》(2007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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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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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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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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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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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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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1.登记费:550元/件(含一本证书工本费);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位产权人加收10元工本费); | |||||
收费依据 |
1.《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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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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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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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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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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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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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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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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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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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在哪里申请办理? 答:集体土地相关业务由所在区域国土规建安监站进行受理。 | ||||
2.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5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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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 3.登簿责任: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缮证阶段责任: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不动产权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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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确认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不依法履行登记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登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7.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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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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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