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单位:桂林市临桂区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
设立依据:
1.【法律】《物权法》
2.【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3.【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承包经营法》
申报材料: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过渡时期)
1、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包括承包合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批准调解决定。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还需提交不动产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及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 |
4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包括宗地图、权籍调查表、矢量成果等。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没有或者权籍调查资料不全的,开展补充调查(家庭承包的,由登记机构组织开展;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单位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由申请人自行组织开展)。 |
注:序号3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户口簿 |
原件 |
申请姓名、家庭成员变更时提供。 |
权利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包括市场监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 | |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集体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申请坐落变更时提供(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 |
承包期限变化的合同 |
原件 |
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 |
林地面积、范围发生变更的原因文件 |
原件 |
权利人因林地征占用、地质灾害、分割或合并承包林地导致林地四至范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林地面积、范围发生变更的原因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成果。 | |
林种发生变化的材料 |
原件 |
申请林种、主要树种变更时提供。(涉及林种变化需要林业部门审批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注:序号3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3、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互换协议 |
原件 |
互换时提供。 |
合并分立或作价入股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作价入股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
结婚证 |
原件 |
申请合并情形的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 |
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 |
原件 |
申请侵害情形的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 |
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或经公证的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 |
转让合同、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文件。 |
原建土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森林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文件或林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 | |
5 |
发包方备案材料 |
原件 |
|
6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界址界线发生变化或原权籍调查成果缺失、不完整的提交。 |
注:序号4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4、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
原件 |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
4 |
发包方备案材料 |
原件 |
发包方同意抵押的材料 |
5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二)土地经营权登记(过渡时期)
1、经营权首次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流转合同 |
原件 |
|
4 |
发包方备案材料 |
原件 |
|
5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2、经营权转移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经营权)。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协议等 |
原件 |
|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 |
5 |
承包方书面同意意见 |
原件 |
经营权再流转时提交,登记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登记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
6 |
发包方备案材料 |
原件 |
家庭承包方式需要发包方备案 |
7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界址界线发生变化的提交。 |
注:序号4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
3、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
原件 |
|
4 |
承包方书面同意意见 |
原件 |
发包方同意抵押的材料(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的提交) |
5 |
发包方备案材料 |
原件 | |
6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三)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取得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批准文件或组建国有林场的批准文件;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林业生产的,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确定使用权的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批复。 |
4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注:序号3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
3、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 |
原件 |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书;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注:序号3可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
4、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
3 |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
原件 |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
4 |
县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
原件 |
|
5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四)林权类其他登记
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补发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按照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办理。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相关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免收费用。每增加一本权利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窗口权限:申请、受理
窗口电话:0773-5593827
投诉电话:
0773-3200811(政务中心)
0773-5586386(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致和路临桂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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