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一般 | 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0%-30%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转让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农用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30%-40%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转让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40%-50%的罚款。 | |||
2 | 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一般 |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完成治理的。 | 可以按占用土地面积并处耕地开垦费的5-6倍的罚款。 |
较重 | 经责令正在改正或者治理,但逾期尚未完成的或者治理后无法予以恢复的。 | 可以按占用土地面积并处耕地开垦费的7-8倍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不治理的。 | 可以按占用土地面积并处耕地开垦费的9-10倍的罚款。 | |||
3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轻微 |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因挖损、塌陷、压占或者临时用地期满后未在复垦期限内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造成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土地破坏,经责令逾期不复垦的。 | 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的2倍的罚款。 | |||
较重 | 因挖损、塌陷、压占或者临时用地期满后未在复垦期限内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造成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破坏,经责令逾期不复垦的。 | 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的3-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因挖损、塌陷、压占或者临时用地期满后未在复垦期限内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造成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经责令逾期不复垦或者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 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的5倍的罚款。 | |||
4 | 非法占用土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一般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300元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占用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农用地的。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6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占用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的。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9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能源、交通和水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其他占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1000元的罚款。 | |||
5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一般 |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 |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300元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不配合查处整改工作的。 |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500元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一般 |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0%-15%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5%-30%的罚款。 | |||
7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轻微 |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改正,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 |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的2-5倍的罚款。 | |||
较重 | 破坏种植条件的。 | 按破坏土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的5-10倍的罚款。 | |||
严重 | 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 | 按破坏土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的10倍的罚款。 | |||
8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般指临时占用 | 临时占用非耕地或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土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 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7倍的罚款。 |
较重 | 临时占用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 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7-9倍的罚款。 | |||
严重 | 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 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9-10倍的罚款。 | |||
9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已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不恢复原状,需要修缮的。 | 可以处100-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恢复原状,难以修缮,需要更换的。 | 可以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10 | 转让房地产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入3-5倍的罚款。 | |||
11 | 转让房地产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 |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入1-3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收入3-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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