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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测绘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12-07 11:55     来源:临桂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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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一般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非法所得不足10万元。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2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所在地位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未备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所在地为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该项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界线本自治区一侧两千米范围内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在实施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服从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相关设备。
8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9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11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严重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2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3 对违法转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单位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经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经责令拒不补测或者重测。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严重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 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7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 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 对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通过,2019年7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 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通过,2019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经责令在限期内不改正。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26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7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向社会通报。
28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向社会通报。
29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0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1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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