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一般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严重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责令在限期内拒不改正。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5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轻微 |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6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通过 )第三十一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轻微 |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7 | 对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一般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8 | 对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在限期内补报。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在责令限期补报期限结束后三个月以内完成补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超过责令限期补报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补报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对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收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每幢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每幢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每幢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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