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一)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项)
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1、实施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行政处罚(共35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五)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七)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八)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九)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十一)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汇交,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补测或者重测,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十五)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测绘成果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七)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十八)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二十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二十三)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九)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三十)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十一)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三十三)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三十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责令限期离境(公安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十五)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责令限期离境(公安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四、行政监督检查(共9项)
(一)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二)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五)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六)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七)对互联网地图的监督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或备案)管理原则,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
(八)对测绘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10项)
(一)对测绘计量工作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测绘计量工作,将测绘计量器具纳入测绘资格审查认证考核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范畴。”
(二)对测绘质量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测绘标准化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工作统一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对基础测绘规划编制与备案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对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六)对地籍测绘规划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七)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八)对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九)对公开地图失泄密的管理
1、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行政处分
3、法律依据: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开地图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产生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其他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有《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管理
1、实施机关: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管理措施:收回测绘作业证,行政处分
3、法律依据: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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